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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金融产品损失了,能让代销机构赔偿吗?

看懂君 看懂经济 2021-08-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会后高法将工作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会代表讨论时提出的问题以及在调研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归纳整理成《会议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日期截止到8月25日。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这份《会议纪要》列明六条司法裁判指引,明确了索赔对象、举证责任、损失数额计算、免责事由等关键内容。(更多原文点击


对此,「看懂经济」邀请几名看懂经济评论作家对此文进行了深度解读。(评论内容精选自的解读)


陈文婧

基金豆市场总监,评论作家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中已明确,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融机构和代销平台不仅是利益共同体、更是风险共担者。共同获利的同时也需要对投资者利益一起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适合的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履行全部告知义务,不得简化流程,这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也是对自身利益和机构信用的保护。对于投资者而言,应树立更加清晰的投资风险意识,主张充分了解投资产品相关的信息和风险级别的权利,清楚自己的资金去向,做到明明白白投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路春华

外汇专业人士,评论作家

购买金融产品是消费行为吗?如果购买金融产品是为了获得一定的资金回报的话,应该定义为投资行为。购买人需要按照相关协议自行承担投资损失或者分享盈利。金融产品销售方有义务警示风险,明确在书面提示上,由有行为能力的法定购买人签字确定。线上系统通过系统提示,需购买人同意,方可进行后续购买。由购买人自己判断是否购买的金融产品,一旦损失了,说没看,看不懂等等,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这里说的是合法正规渠道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包括虚假平台等欺诈性质机构产品。每个自然人自己的投资行为是需要自己承担投资损益的。所以要看造成损失的原因,而不是只要损失了就要求赔偿。 


李海燕

神州数码金融行业总监,评论作家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个原则有利于规范卖者行为,使得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现阶段,卖方行为包含流程合规、专业标准合规两个层面,流程合规因为比较容易监督、检查,相对执行比较规范,但是专业标准合规,因为涉及因素比较复杂,买卖双方对风险的理解存在差异,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形成各说各有理的情况。会议纪要,以及司法实践(参见建行赔偿客户57万损失金额案例),有助于引导并形成良性的金融消费环境,推动金融消费健康发展。 


李小刚

金融科技专家,评论作家

法律保护弱者,从这个角度来说,因卖方没有充分的说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消费者购买后上当受骗,这种行为卖方必须要承担责任。如果消费者对于风险非常清楚,那卖方及相关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目前的难点在于消费者对于风险的认知是否充分。其实这个规定的目的也是让市场的参与方更加清楚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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